马来西亚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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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马来西亚《2019年商标法》第43条规定,异议申请人必须证明与异议商标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常见合格主体包括:在先商标权利人、商业名称持有人、地理标志权利人以及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权利人。需特别注意,普通消费者或竞争对手若无法证明实际利益受损,其异议申请将不被受理。
法定异议期限严格执行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规定的两个月公告期是异议申请的唯一有效时段。该期限自商标公告首日起算,逾期提交的申请将自动驳回。实践中建议提前30天准备材料,预留国际邮寄及文件公证认证时间。
相对理由的适用条件当被异议商标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时,可援引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具体包括: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需提供权利证明文件及混淆可能性分析报告。
绝对理由的适用标准针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依据绝对理由提出异议。主要包括:仅由描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的标识;违反道德准则或公共秩序的标记。需提交市场调查报告、行业词典释义等证据佐证。
异议申请书格式要求必须采用MyIPO制定的TM-11表格提交申请,包含申请人详细信息、被异议商标注册号、异议理由陈述及证据清单。理由陈述需按法律条款编号逐项说明,模糊表述或未标注条款编号的申请可能被要求补正。
证据材料的规范准备关键证据包括:在先商标注册证公证副本、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资料)、市场调查报告、第三方声明函等。非英语文件需经认证翻译机构处理。电子证据需刻录光盘提交,纸质证据应编制页码索引。
异议担保金缴纳规则申请人需缴纳2000林吉特异议担保金,该费用将在异议程序结束后根据结果退还或抵扣。通过MyIPO在线系统支付时需备注异议商标注册号,线下支付需提交银行凭证原件。
异议理由的充分性要求单纯主张商标近似而不提供混淆可能性证据的申请将被驳回。必须结合商品相似度、相关公众注意程度、实际混淆案例等进行多维度论证。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制作商标对比分析报告。
跨境证据的认证程序来自中国等非英语国家的证据需经过双认证:先由公证处公证,再送交马来西亚驻华使领馆认证。电子证据需出具原始载体保管证明,社交媒体证据需经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
补充证据的提交时限在异议答辩阶段,申请人有权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超期提交需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是否准许由听证官自由裁量。
听证程序的参与要点当双方证据存在重大分歧时,MyIPO将组织口头听证。申请人需提前14天提交听证申请,准备论证提纲及关键证据可视化展示材料。非居民申请人可委托当地律师代表出席。
和解谈判的时机把握在异议期间双方可随时达成和解,需共同向MyIPO提交和解协议及商标共处协议。协议应明确商标使用范围、地域限制等条款,经审查通过后异议程序终止。
成功处理马来西亚商标异议申请需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在公告期内及时采取行动,并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准备符合当地司法实践的证据体系,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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