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义
安哥拉商标申请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法定程序向安哥拉工业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受安哥拉二零一五年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及其后续修订条款规范,旨在获得在安哥拉境内对特定商品或服务标志的独占使用权。
法律基础
现行制度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兼顾"使用优先"例外情形。申请主体涵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外国申请人须通过安哥拉本地执业律师代理。可注册要素包括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声音标识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
流程特点
标准申请流程包含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公示与注册颁证四个阶段。审查周期约十二至十八个月,官方要求提交使用声明的特殊规定。商标注册后享有十年保护期,可无限续展。
体系特征
安哥拉采用单一国家注册体系,未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申请文件需提交葡萄牙语文本,商品分类遵循国际尼斯分类第十一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安哥拉要求境外公证文书需经海牙认证程序。
法律框架体系
安哥拉商标保护体系以二零一五年第九号工业产权法为核心构建,配套实施条例包括二零一六年商标审查指南及二零一九年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指令。该体系既保留大陆法系传统特征,又融合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规范。司法保护采用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双轨制,权利人对工业产权局决定不服的可向经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主体资格
安哥拉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登记的法人实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外国申请人,强制要求委托在安哥拉律师公会注册的执业律师代理。共同申请人需明确权利份额分配方案,集体商标申请人应提交团体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
可注册标志类型
除传统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组合外,安哥拉特别接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全息图、位置商标及声音商标等非传统标志注册。动态商标需提交连续运动帧序列图示,气味商标因缺乏公认表示体系暂不接受注册。所有标志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禁止注册情形
绝对禁止条款包括:国家标志、国际组织徽记、官方检验印章;缺乏显著性的通用名称;仅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相对禁止事项涵盖: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识;恶意抢注的商标;具有误导性的地理标志。
申请文件规范
申请书需包含申请人全称、地址、国籍信息,商标图样清晰度应满足电子扫描要求。商品服务项目应按尼斯分类规范表述,超出预选范围的需单独说明。委托书需经申请人签章并经海牙认证,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交。非葡萄牙语文件需附经认证的翻译件。
审查流程详解
形式审查阶段核查文件完整性和格式合规性,发现缺漏给予六十日补正期。实质审查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审查意见书通过代理律师转达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可提复审请求,仍维持驳回的可向经济法院起诉。通过审查的商标将刊登于工业产权公报,异议期自公告日起六十日。
权利维持与管理
注册商标需在注册日起第五至六年期间提交使用声明,逾期未提交将导致商标撤销。续展申请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出,宽展期为六个月但需缴纳罚金。变更登记、许可备案等事项需经官方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海关备案制度提供边境保护措施,权利人可申请扣押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
争议解决机制
商标异议由工业产权局异议处审理,双方可提交证据材料和辩论意见。无效宣告程序分绝对理由无效和相对理由无效两种类型,后者受五年除斥期间限制。侵权诉讼需向省级法院提起,法定赔偿额度依据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刑事制裁适用于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可处四年监禁。
区域协调趋势
安哥拉正积极推进加入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进程,未来可能实现通过单一申请覆盖十七个非洲国家。现行制度与葡语国家共同体知识产权协定保持协调,承认优先权效力跨境延伸。二零二二年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强化了数字申请系统功能,推行电子证书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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