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针对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的商标,由利害关系人向立陶宛专利局提出的撤销该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该制度源于《立陶宛商标法》对商标使用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旨在清理闲置商标资源,维护商标注册体系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制度本质 该程序的核心在于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垄断市场地位,通过强制清除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善意市场主体释放被无效占用的商业标识资源。立陶宛作为欧盟成员国,其撤三制度既符合欧盟商标指令原则,又体现本国特色司法实践。 时间要件 申请人需精准计算三年不使用期间,自申请撤销之日向前推算连续三十六个月。若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内未在立陶宛境内将商标真实投入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或商业宣传等活动中,即构成法律认定的"不使用状态"。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该程序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仅需提出初步证据表明商标可能未使用,商标权利人则需提交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使用证明。象征性使用或仅为维持注册的虚假使用均不被认可。 法律后果 若撤三申请获支持,目标商标的注册效力自申请撤销之日起终止。但立陶宛法律设有例外条款,若权利人能证明未使用系因不可抗力或正当商业理由,且非主观放弃使用,则可豁免撤销。在立陶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标撤三申请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类型。该机制通过《立陶宛商标法》第十八条及《工业产权条例》第三章节构建完整法律框架,既体现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的统一要求,又结合本国市场特点设立差异化实施规则。
法律渊源与立法宗旨 立陶宛自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正式引入撤三制度,其法理基础源于商标权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授予商标独占使用权的前提是该商标实际参与市场流通。若商标权人长期闲置权利,不仅造成符号资源浪费,更可能阻碍他人正当进入市场。2019年立陶宛最高法院在"波罗的海酒业"案判决中明确,该程序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商标权异化为市场准入的壁垒工具"。 申请主体资格要件 适格申请人包括三类主体:一是与被撤销商标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二是准备进入相关市场但因该商标存在而受阻的潜在市场参与者;三是经合法授权的集体商标管理组织。2022年维尔纽斯地方法院在"纺织协会诉北欧纤维"案中首次确认,消费者团体在证明集体利益受损时亦可具备申请人资格。 不使用期间的计算规则 关键时间节点以立陶宛专利局收到撤三申请日为基准日,向前推算连续三十六个月。若商标注册满三年但未满五年,需精确到日计算期间。特殊情况下可适用中断计算规则:如遇全国紧急状态、国际制裁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间计算自动暂停。商标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可视为权利人的使用,但需提供备案许可协议作为佐证。 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真实使用要求商标以注册时核定的图样、颜色组合与指定商品类别为准。立陶宛司法实践认可的使用形式包括:在境内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在服务场所悬挂商标标牌;通过互联网向立陶宛消费者提供电商服务;参加维尔纽斯国际博览会等展销活动。但单纯为应对撤三程序而制作的订货单、广告设计稿等预备性行为不被视为有效使用。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采用"初步证据-反证推翻"的双阶举证模式。申请人需提供市场调查报告、海关进出口数据等初步证据。商标权利人则需提交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增值税缴纳记录、持续性的广告投放合同等证据。2020年考纳斯上诉法院在"医疗器械商标撤销案"中确立"证据优势原则",要求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力。 程序性特殊规定 整个程序分为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听证三个阶段。专利局可在审查中依职权要求双方补充证据。若涉及复杂技术认定,可委托维尔纽斯理工大学等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整个程序通常需12-18个月,较普通商标异议程序缩短约六个月。2018年修订的《工业产权条例》新增简易程序条款,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撤销决定的效力范围 撤销决定仅针对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可能产生部分撤销效果。若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则在未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予以撤销。撤销效力溯及至申请撤三之日,而非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商标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进入一年冷却期,期间除原权利人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 权利恢复救济途径 商标权利人可在收到撤销决定后两个月内向立陶宛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进一步向维尔纽斯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重点集中于证据采信是否合法、期间计算是否准确等程序性问题。2021年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明确,法院原则上不替代行政机关重新认定事实证据。 战略应用价值分析 该程序已成为立陶宛市场竞争者间的战略工具。2023年数据显示,撤三申请成功率达百分之六十七,其中消费品领域占比最高达百分之四十一。成功撤销障碍商标后,申请人可获得市场准入机会,或为自身商标注册扫清障碍。部分企业还通过监测竞争对手商标使用情况,构建知识产权防御体系。 跨境争议协调机制 基于欧盟商标体系协调原则,在立陶宛取得的撤三决定可能影响欧盟商标在立陶宛境内的效力。但2022年欧盟法院在"C-622/20号先予裁决"中明确,成员国撤三决定仅具有域内效力,不影响该商标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状态。权利人或申请人可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启动统一撤销程序,实现跨域权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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