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丝路商标 > 专题索引 > r专题 > 专题详情
日本商标无效宣告

日本商标无效宣告

2025-12-24 10:45:45 火34人看过
基本释义

       日本商标无效宣告,是指针对已经完成注册程序的商标,相关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权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这一机制的核心目的在于纠正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注册行为,维护商标注册体系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同时保障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制度设立的法律基础

       该制度主要依据日本《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而设立。法律明确规定了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多种法定事由,例如商标本身缺乏显著特征、注册申请时存在恶意、或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等。这些事由构成了挑战已注册商标有效性的法律基础。

       程序启动的主体与时限

       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范围广泛,不仅限于利害关系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任何社会公众均可提出。此外,法律对提出请求的时效作出了差异性规定,大部分理由没有时间限制,但基于相对理由的请求通常有自注册日起五年内的期限约束。

       审理机构与法律后果

       案件的审理机构为日本特许厅。经过审理,若裁定无效理由成立,则该注册商标权将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曾存在。这一决定具有溯及力,对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详细释义

       在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商标无效宣告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救济程序。它专门用于质疑并推翻那些本不应被核准、但却已获得正式注册的商标权效力。此程序并非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复审,而是针对已确立的注册商标权发起的追溯性否定挑战,其裁决结果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果,一旦成立,涉案商标权将被视同自始未曾获得。

       法律依据与法定事由体系

       该程序严格依照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详尽规定运作。法律条文采用分类列举的方式,明确设定了可启动无效宣告的多项法定事由。这些事由总体上可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无效事由与相对无效事由。绝对事由主要关切商标本身是否违背公共利益或注册的基本要件,例如,申请注册的标识缺乏任何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或者该标识仅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或仅由描述商品质量、产地的标志构成;亦或是其形状仅由为实现商品功能所必需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立体形状构成。相对事由则侧重于保护特定主体的私权利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明知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进行抢注;或是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已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请求主体的资格与时效规则

       关于何人有权提出请求,日本商标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基于绝对事由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则上任何人均可随时提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立法意图在于维护商标制度的公共秩序。而对于基于相对事由(如权利冲突、恶意抢注)的请求,则通常要求请求人必须是该事由所涉及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请求时效方面,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基于绝对事由的请求,一般没有法定的时间期限限制。然而,基于相对事由的请求,法律为了尽早稳定商标法律秩序,特别设定了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的除斥期间。但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注册人的申请行为被认定为出于欺诈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之恶意,则不受五年时效的限制。

       审理机构与具体程序流程

       无效宣告案件的法定审理机构是日本特许厅,具体由其下设的审判部负责审理。整个程序依请求而启动,遵循书面审理为主的原则,但在必要时也会安排口头审理或问询。程序启动后,特许厅会将请求书副本送达商标权人,商标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双方可以围绕争议焦点提交证据材料并进行多轮书面交锋。审判部将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证据以及法律理由,最终作出审决。审决结果有两种:支持请求,宣告商标权无效;或驳回请求,维持商标权有效。对此审决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司法救济。

       裁决生效后的法律效力与影响

       一旦宣告商标无效的审决确定生效,即产生彻底的法律效力。该效力是溯及既往的,意味着该注册商标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从申请注册之日起就从未有效存在过。然而,为了兼顾公平及保护既有交易的安全,法律也特别规定,在无效审决确定之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法院判决、已经履行完毕的商标许可或转让合同、以及基于侵权行为已支付的损害赔偿,均不会因该商标后来被宣告无效而自动翻案或返还,除非显失公平。

       制度的价值与战略意义

       日本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构成了其商标法律体系中一道关键的后置纠错与监督屏障。它有效地清除了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注册商标,净化了商标注册簿,保障了商标区分来源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开展对日经贸业务的外国企业,深入了解并善用这一制度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它不仅是维护自身在先商标权利、对抗他人恶意抢注的强有力法律武器,也是在市场竞争中扫清障碍、确保品牌顺利进入日本市场的重要策略工具。

最新文章

相关专题

乍得商标续展
基本释义:

       乍得商标续展是指在非洲乍得共和国境内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为维持其法律效力与专用权利,于法定期限内向乍得国家工业产权机构提出延长保护期限的法定程序。该程序严格遵循《乍得知识产权法》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例,是企业维护品牌价值与市场独占地位的重要法律手段。

       法律基础与时效性

       乍得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权利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提交续展申请,亦可享受法律宽限期的六个月补充期,但需额外缴纳滞纳金。若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续展,商标将自动失效,失去法律保护。

       核心价值与必要性

       续展程序直接关联品牌在乍得市场的持续稳定性。通过续展,企业可防止他人抢注或滥用已积累商誉的商标,避免市场混淆与经济损失。尤其对已在乍得建立分销渠道或生产线的企业而言,商标续展是维护市场准入资格的核心环节。

       适用对象与范围

       该程序适用于所有经乍得官方核准注册的文本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及非传统商标。权利人包括本土企业、外国公司及个人,均需通过乍得国家工业产权局或其授权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典型流程概述

       续展需提交申请表、权利证明文件及官方费用缴纳凭证。审查通过后,官方将颁发续展证书,商标保护期自原期限届满日起顺延十年。整个过程需密切关注官方通知与潜在异议程序。

详细释义:

       法律框架与制度背景

       乍得共和国作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其商标保护体系同时受国内立法与区域公约双重约束。国内层面,二零一零年颁布的《乍得工业产权法》明确了商标注册、使用与续展的具体要求;区域层面,则遵循《班吉协定》关于商标续展的统一规定。这种双轨制体系既保障了国家主权下的商标管理,又实现了区域法律协同化,为企业提供跨域保护便利。

       续展申请的时间节点与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的续展申请期包含常规期与宽限期两个阶段。常规期为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此阶段提交申请无需额外罚款。若权利人未能在此期限内行动,可进入届满后六个月的宽限期,但需补缴相当于基本费用百分之五十的滞纳金。值得注意的是,宽限期并非自动授予,需以正式申请为前提。若宽限期届满仍未续展,商标将彻底失效且不可恢复,权利人须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并面临新申请审查风险。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续展申请需提交经公证的乍得语或法语申请书,载明商标注册号、类别及权利人最新联系信息。同时需附上原注册证书复印件、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委托书(如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若商标在注册后发生过权利人变更或许可备案,则需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权利链条完整。所有非法语文件均需经认证翻译机构附译。

       官方审查流程与异议处理

       乍得国家工业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重点关注文件齐全性与格式合规性;实质审查则核对商标是否存续、费用是否缴清以及是否存在权利冲突。若审查中发现商标在保护期内连续三年未使用,官方可要求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否则有权驳回续展申请。第三方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程序将依《乍得工业产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展开听证。

       费用结构与缴纳方式

       官方费用包括基本续展费与类别附加费。每个商标国际分类的基础续展费为十五万中非法郎,每增加一个类别需加收七万中非法郎。费用需通过乍得财政部指定银行转账至国家工业产权局账户,并附上转账凭证作为申请附件。值得注意的是,费用标准每两年可能根据财政部令调整,权利人需以申请时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续展后的权利延续与公示

       成功续展后,商标专用权自原有效期届满次日自动延续十年。官方将颁发续展证书并在《乍得工业产权公报》上公示。新证书需与原注册证书共同使用作为权利证明。若企业需在海关备案系统中更新商标保护期限,应主动向乍得海关总署提交续展证明复印件以确保边境保护措施无缝衔接。

       常见风险与应对策略

       实务中常见风险包括因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导致错过官方通知、因货币兑换误差导致费用缴纳不足、以及因商标使用证据保存不完整面临驳回。建议权利人提前十八个月启动续展准备,委托当地专业代理机构跟踪流程,并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包括销售合同、广告材料、报关单等),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地域特色与实务建议

       乍得商标续展程序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首先,官方通信严格采用纸质文件邮寄方式,电子化程度较低;其次,审查周期受季节性影响(旱季效率较高);最后,续展证书需由经济部长副署才具完整效力。建议国际企业通过乍得本土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并预留至少八个月操作周期以应对突发情况。

2025-12-24
火151人看过
以色列商标驳回复审
基本释义:

       定义与性质

       以色列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因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以色列专利局初步驳回,而在法定期限内向该局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并推翻原驳回决定的法律程序。该程序属于商标行政复审范畴,是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救济途径。

       启动条件

       启动复审程序的核心前提是收到官方发出的正式驳回通知书。该通知书会详细列明驳回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和事实理由。申请人若对驳回决定不服,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并缴纳相应官费,逾期将丧失权利。

       常见驳回事由

       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多样,主要包括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规定等。准确理解驳回事由是准备复审答辩的关键基础。

       程序价值

       此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与审查员进一步沟通和抗辩的机会。通过提交书面理由、证据材料和法律论据,申请人可以试图说服审查员改变其初步决定,从而使得商标得以通过审查并公告。这对于意欲在以色列市场建立品牌保护的申请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详细释义:

       法律依据与性质界定

       以色列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其核心法律根基源自《以色列商标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该程序在性质上被明确界定为一项行政救济机制,它赋予商标申请人对专利局审查员作出的不利决定提出异议并寻求重新裁量的法定权利。这并非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而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审查环节,其裁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商标能否进入下一阶段的公告程序。

       程序启动的时效性与形式要件

       启动复审程序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形式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拥有三个月的法定期限来提交复审请求。此期限原则上不可延长,逾期提交的请求将被视为无效,官方不予受理。在形式方面,请求书必须采用官方认可的格式,清晰载明申请号、申请人信息、针对的驳回决定编号,并明确陈述请求复审的意图。同时,缴纳规定数额的官费是完成提交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实质答辩理由的构建与论证

       复审请求的核心在于提交一份具有说服力的书面答辩状。答辩内容必须具有高度的针对性,直接回应驳回通知书中指出的每一个驳回理由。常见的论证策略包括多方面。针对商标缺乏显著性的驳回,申请人可论证该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第二含义”,即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实际功能。此外,还可以从商标设计本身出发,论证其并非仅由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性词汇构成,而是包含具有独创性的元素。若驳回理由是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则需对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进行细致的对比分析,从音、形、义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等多个维度,论证两者不构成近似,或者相关公众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在必要时,还可以尝试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协商,获取其出具的同意函,或提交共存协议,以消除审查员的疑虑。

       证据材料的系统性组织与提交

       有力的论证必须辅以扎实的证据支持。证据材料的准备应当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对于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主张,需提供在以色列境内商标使用的证据,例如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市场消费调查报告等,所有这些证据应能体现使用的持续时间、覆盖地域范围及商业规模。若主张商标具有内在显著性,则可提交相关的设计说明、创作过程记录等。所有非希伯来语或阿拉伯语的文件,必须附上经过认证的翻译件。证据的组织应当条理清晰,并制作证据清单目录,便于审查员审阅。

       审查流程与可能结果

       提交复审请求后,案件将由专利局的复审部门进行审理。审查员会全面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理由和证据,并可能要求补充材料或陈述意见。整个过程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经过审理,可能产生几种结果。最理想的结果是审查员完全接受申请人的论点,撤销原驳回决定,准予商标公告。另一种结果是部分接受,即要求申请人限缩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对商标图样进行小幅修改后予以通过。若审查员维持驳回决定,则会发出最终驳回通知书。

       后续司法救济途径

       若申请人对复审后作出的维持驳回决定依然不服,其享有的最终救济途径是向以色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挑战专利局决定的合法性。司法程序相较于行政复审更为复杂,耗时更长,且成本显著增加。因此,尽可能在复审阶段充分准备、全力争取,是更为经济高效的选择。

       策略建议与风险提示

       成功进行驳回复审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建议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及时寻求在以色列商标法领域具有专长的律师或代理人的帮助。专业人士能够精准解读驳回理由,评估案件成功前景,制定最佳应对策略,并高效地准备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体系。自行处理可能存在因不理解法律细微差别或证据要求而错失良机的风险。此外,也需对复审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有合理预期,整个过程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更久。

2025-12-10
火64人看过
丹麦商标撤三申请
基本释义:

       丹麦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在丹麦商标法律制度框架下,针对已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程序。该程序依据《丹麦商标法》相关规定设立,旨在清理闲置商标资源,维护商标注册体系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制度定位

       该制度作为商标权限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平衡了商标注册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促使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垄断市场资源,确保商标真正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

       启动条件

       申请人需证明目标商标在提出申请日前连续三年内,未在丹麦境内就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使用可构成正当理由例外。

       处理机构

       丹麦专利商标局作为主管机构负责审理撤三申请,审查过程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商标权利人承担证明其已实际使用商标的举证责任。若权利人未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该商标将被宣告撤销。

       法律后果

       成功撤销的商标自申请撤销之日起丧失专用权,其注册记录将从商标登记簿中移除。该结果不仅影响商标在丹麦境内的法律效力,还可能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的丹麦商标保护产生连带影响。

详细释义:

       丹麦商标撤三程序是丹麦知识产权体系中对注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机制。该程序基于《丹麦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及欧盟商标指令相关条款设立,体现了商标法"使用维持权利"的基本原则。其制度设计既符合北欧国家注重市场效率的法律传统,也与欧盟商标法律体系保持协调一致。

       法律依据与立法宗旨

       丹麦商标撤三程序主要规定于《丹麦商标法》第二十五条款项。该条款明确要求注册商标必须在注册后连续三年内投入真实使用,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立法宗旨在于防止商标囤积现象,杜绝权利人通过注册大量商标而非实际使用的方式阻碍市场竞争。这种设计确保了商标资源能够流向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同时减少了消费者因接触闲置商标而产生的混淆可能性。

       申请主体资格要求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撤三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潜在市场进入者或消费者团体。申请人无需证明自身直接商业利益受损,但需要说明提出申请的正当理由。对于跨国企业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丹麦采用属地原则,仅关注商标在丹麦境内的使用情况,在其他国家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抗辩依据。

       时间节点计算规则

       三年未使用期限的计算采用动态追溯机制,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为基准点向前推算三年。在此期间内若出现任何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均可构成撤销理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后的前三年为使用宽限期,在此期间未使用不构成撤销事由,该规定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必要的市场准备时间。

       有效使用认定标准

       真实使用要求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公开、连续、规模适中的使用。使用形式包括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用于提供服务场所、在商业文书中使用等。象征性使用或仅为维持权利而进行的虚假使用不被认可。使用范围必须覆盖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跨类别使用不能产生维持效力。使用主体可以是商标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经其许可的第三方,但必须确保使用行为处于权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正当理由豁免条款

       若商标未使用系由于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客观原因造成,权利人可主张正当理由抗辩。被认可的正当理由包括:政府政策限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正在进行的企业重组过程;等待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等情形。权利人需要证明未使用状态与正当理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中断使用的时间。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申请人只需初步证明目标商标可能存在未使用情形,随后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提供使用证据的主要责任。权利人需要提交发票、合同、广告资料、产品目录等经公证的商业文书,证明在相关期间内确实进行了真实使用。证据需要形成完整链条,单独的交易记录或孤立的广告宣传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行政审理流程

       丹麦专利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向商标权利人发出答辩通知。权利人应在两个月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或陈述正当理由。双方可进行多轮证据交换和书面陈述,必要时可请求举行口头听证。整个审理过程通常持续六至十二个月,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若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商标局将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裁决结果与法律效力

       撤销决定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产生效力,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部分撤销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当未使用仅涉及部分注册类别时,商标权仅在相应类别上被撤销。撤销决定将被记入商标登记簿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报欧盟知识产权局同步更新商标状态信息。

       司法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丹麦海事与商业法院提起上诉,进一步还可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期间撤销决定中止执行,但法院可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以防止权利滥用。整个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持续一至两年,当事人需要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用。

       战略应用价值

       对企业而言,撤三程序既是清除市场障碍的法律武器,也是商标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权利人可通过定期审计商标使用情况,建立使用证据档案系统来防范风险。申请人则可通过该程序消除进入市场的商标障碍,或通过提出申请促使商标权利人与之达成许可协议。在实践中,约有百分之四十的撤三申请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结案。

       该制度在保持丹麦商标注册体系清洁度的同时,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丹麦数字化政务建设的推进,撤三申请现已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审理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平均处理时间较五年前缩短约百分之三十。

2025-12-10
火152人看过
巴林商标驳回复审
基本释义:

       概念定义

       巴林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在巴林王国遭遇官方驳回后,申请人依法向巴林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性申诉的行政救济程序。该程序赋予申请人对抗初步审查意见的法定权利,通过提交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争取商标核准注册。

       制度框架

       该程序严格遵循巴林《商标法》及《知识产权实施条例》,由巴林工商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负责审理。复审请求需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交,超期将导致申请权丧失。审理过程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结合的方式,审查员需重新评估商标的可注册性。

       常见驳回事由

       主要包括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缺乏显著特征、构成行业通用术语、违反公序良俗或存在误导性表述。此外,商品分类不规范、申请文件格式错误等程序性问题也可能引发驳回。

       核心价值

       该机制既保障了行政机关审查质量的自我纠偏,也为申请人提供了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渠道。据统计,2022年巴林商标复审案件中约有35%通过补充证据或论证获得逆转,体现了程序的实际救济效果。

详细释义:

       法律依据与受理机构

       巴林王国2014年颁布的《商标法》第17条及2021年修订的《知识产权实施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商标复审案件由工商部知识产权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属管辖。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具备商标法律专业资质的审查员组成合议庭,其中必须包含一名具有五年以上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司法顾问。所有复审决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带法律理由说明,申请人如对结果不服可进一步向巴林高等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程序性要件分析

       复审申请须采用阿拉伯语书面形式递交,附具原始驳回通知书编号及官方规定的申诉表格。需特别注意法定期限的计算方式:从驳回通知送达次日起算,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需包含针对驳回理由的逐条反驳意见,若涉及商品类别争议,还需提交《尼斯分类》第十一版阿拉伯语官方译文的相关章节作为佐证。逾期提交的申请仅在国家紧急状态或申请人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时才可能被酌情受理。

       实体性论证策略

       针对缺乏显著特征的驳回,申请人可通过提交市场使用证据、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或行业媒体报导等证明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对于与在先商标冲突的驳回,可采用商品服务对比分析、商标视觉听觉概念差异化比对、共存协议公证文件等方式论证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若涉及宗教文化敏感性驳回,需由巴林文化遗产管理局出具不构成冒犯的官方认定书,该文件需经海牙认证方可采信。

       证据规则体系

       所有非阿拉伯语证据必须经巴林驻证据产生国使领馆认证的翻译件方可采纳。市场使用证据需包含连续三年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商业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带有日期标识的商品包装、销售发票、广告合同等。专家证言需由海湾国家注册的知识产权专家出具,且专家资质需提前向评审委员会备案。电子证据需经迪拜电子认证中心核验其生成时间和完整性。

       典型案例解析

       2020年某中国新能源企业商标因含"Gulf"字样被驳,后通过提交全球多国注册证明及海湾地区投资计划,最终获准注册。2019年某伊斯兰服饰品牌因图案包含星月元素被驳,经提供伊斯兰事务部的文化适宜性认证后成功逆转。这些案例体现巴林在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的同时,也逐渐注重商业实践需求与国际商标保护趋势的衔接。

       区域性协调机制

       作为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商标一体化进程的参与国,巴林复审决定对阿联酋、沙特等其他成员国虽无法定约束力,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022年起,巴林商标评审委员会开始采纳海湾国家联合商标数据库的检索结果作为审查依据,这意味着复审论证需综合考虑整个海湾地区的商标注册态势。成功获得巴林核准的商标,可在后续其他国家申请时主张优先审查待遇。

       后续司法救济途径

       若复审维持驳回,申请人可在90日内向巴林高等民事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包括法律适用正确性和程序合法性,但对事实认定一般尊重行政机构的专业判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诉讼阶段需另行委托在巴林执业出庭律师代理,此前参与行政阶段的当地代理律师若无出庭资格则需更换代理团队。胜诉判决将直接指令商标局予以注册,不再返回行政程序重审。

2025-12-24
火181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