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义
索马里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在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境内,针对已注册满三年且存在连续不使用情形的商标,由利害关系人向索马里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程序。该制度源于商标法中的使用义务原则,旨在清理闲置商标资源,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该程序主要依据索马里2016年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及2020年修订的实施细则。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未在索马里境内对注册商标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且无法提供正当不使用理由的,任何第三方可依法提起撤销申请。
核心要件
申请主体需证明目标商标在法定三年期间内未在索马里市场投入实际使用。所谓使用包括将商标附着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商业文书或宣传材料等行为,但需发生在索马里司法管辖区域内。象征性使用或仅以维持注册为目的的使用不被认可。
程序特点
整个流程需经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阶段。申请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撤销申请书及初步证据,商标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进行抗辩。若最终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权自撤销申请日起终止效力。
制度渊源与立法目的
索马里商标撤三制度的确立源于2016年全面修订的《工业产权法》,该法借鉴了《巴黎公约》及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原则。立法者旨在通过该机制解决商标囤积现象,防止某些主体滥用注册商标权阻碍市场准入。尤其针对外国企业在索马里注册商标后未实际开展经营,却通过商标垄断阻碍本地商业发展的行为进行规制,体现了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智慧。
申请主体资格认定根据索马里工商部2021年颁布的审查指南,有权提出撤三申请的主体包括:与被撤销商标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正在申请注册被相同或近似商标阻挡的申请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值得注意的是,索马里法律允许外国企业通过本地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但需提供经双重认证的授权文件及翻译文本。
法定不使用期间计算关键三年期间的计算起点为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而非申请日或核准日。若遇商标续展情况,则从最新续展日起重新计算三年周期。对于马德里体系指定索马里的国际注册商标,起算日为索马里工商部发出保护准许通知之日。法律特别规定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使用可予扣除相应期间,但需提供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效使用证据标准商标权人抗辩时需提交的使用证据须符合严格标准: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销售发票、海关进出口记录、广告宣传合同、媒体投放监测报告等。所有证据必须显示具体使用时间、使用地域及商品服务项目。索马里审查机关特别强调证据的真实性与连贯性,零散且无关联的单一证据通常不被采信。对于服务商标,可接受的服务协议、服务场所照片及客户证明等亦属有效证据范畴。
特殊情形处理规则针对联合商标的使用认定,索马里采用交叉认定原则——主商标的使用效力可及于联合商标。对于商标样式变更的使用,法律规定若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视为有效使用。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可归属于商标权人,但必须提供备案许可协议。若商标仅在某类部分商品上使用,撤销范围将仅限于未使用的商品类别。
程序运行机制详解申请人需向摩加迪沙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三份经公证的申请书,附具商标注册信息查询报告及不使用声明。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向商标权人发出答辩通知。商标权人应在60日内提交使用证据及答辩书,逾期未提交则直接裁定撤销。双方证据交换后,委员会可依职权开展市场调查,必要时举行三方听证会。整个程序原则上应在9个月内审结,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5个月。
效力与后续影响撤销裁定生效后,原注册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基于该商标在先取得的侵权赔偿判决不受影响。相关公告将在索马里官方公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报同时刊载。自撤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任何人不得就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类别申请注册,但原申请人享有优先申请权。若撤销申请被驳回,申请人需承担对方合理律师费用及官方费用,且五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撤销同一商标。
地域特色实践要点由于索马里部分地区存在安全管制,申请人可要求委员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对于在邦特兰和索马里兰地区注册的商标,需特别注意两地特殊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实务中建议同步提交阿拉伯语和索马里语的双语申请文件,并及时缴纳特别程序费(约200美元)。最新实践显示,委员会开始接受社交媒体营销记录作为使用证据,但需经指定的数字公证机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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