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义
新加坡商标撤三申请是指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相关规定,针对已注册满三年且存在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情况的商标,由利害关系人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程序。该制度旨在清理长期闲置的商标资源,促进商标真实投入商业使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该程序主要依据新加坡《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及《商标规则》相关条款设立。法规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权人负有使用义务,若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说明使用中断原因,则该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适用情形典型适用场景包括商标注册后长期未投入市场使用、使用行为仅具象征性而未形成真实贸易活动,或使用中断超过法定期限等。但需注意,若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等正当理由导致未使用,权利人可据此提出抗辩。
程序特点整个流程采用书面审理与证据交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目标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商标权人,要求其提供使用证据或说明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整个过程凸显证据导向的审理特征。
制度价值此项制度既有效防止商标资源恶意囤积,又为新进入市场的经营者扫清注册障碍,平衡了在先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定期清理闲置商标,确保商标注册簿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新加坡知识产权体系的健康运行。
制度渊源与立法宗旨
新加坡商标撤三制度植根于普通法体系中对商标使用要求的传统,其立法理念认为商标保护的本质在于维护实际商业活动中的识别功能,而非单纯注册行为。该制度通过强制使用要求,防止商标权人通过注册手段垄断符号资源却不投入实际使用,从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立法机构特别强调,商标注册制度应服务于真实的商业活动,而非成为阻碍市场竞争的工具。
申请主体资格认定有权提出撤三申请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正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因在先商标存在而被驳回的申请人;二是证明自身商业活动受到闲置商标直接影响的市场参与者。法院在实践中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商业利益受到现实或潜在影响的初步证据,但不要求证明已造成实际损失。对于专业商标异议机构提出的申请,需额外证明其代表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定时间节点计算关键三年期限的起算点通常自申请撤销之日向前推算,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一是若商标注册满五年未使用,则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二是对于分期注册的商标,每个注册类别需单独计算使用期限。在计算连续三年期间时,短暂的使用中断不影响连续性认定,但需综合考量使用频率、规模及商业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注册后的前三年内,权利人享有使用准备期,在此期间不得提出撤三申请。
使用证据认定标准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对使用证据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要求证据显示真实、公开且符合商业惯例的使用行为。可采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标注商标的交易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据、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实物等。单纯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如少量商品交易、内部使用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的试生产,通常不被认定为有效使用。对于服务商标,可通过服务场所标识、服务协议、推广资料等证明使用事实。
正当理由抗辩事由商标权人可提出的正当理由包括:因国家进出口政策限制导致无法使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正在进行产品技术升级或市场准入审批等。法院在审理中会考量理由的客观性、不可避免性及与未使用状态的因果关系。对于因经营策略调整导致的暂时停用,需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证明其有恢复使用的真实意图。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下行或资金短缺等一般性经营困难通常不被接受为正当理由。
审理程序与证据规则整个程序分为申请提交、证据交换、听证裁决三个阶段。申请人需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书,详细说明撤销理由并提供初步证据。商标权人在接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提交答辩状和使用证据。若双方对证据存在争议,可请求进行交叉质证。审理机关可采用书面审理或开庭听证两种方式,重大复杂案件通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裁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限于未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或维持注册三种结果。
后续法律效力与救济撤销决定自登记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被撤销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但不影响此前已生效的许可合同或侵权判决。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28天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采用重新审理方式,可提交新证据。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商标被撤销,原权利人需等待两年后方可就相同标志在相同类别上重新申请注册,除非能证明撤销后已出现新的使用情形。
战略应用与实务建议企业在策划撤三申请前应进行全面的商标使用调查,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目标商标未使用的证据链。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研,获取消费者认知报告等辅助证据。在提交申请时应注意精准界定商品/服务范围,避免过于宽泛的撤销请求。商标权人则应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档案制度,定期保存使用证据,制定商标使用监控机制,防范被撤销风险。对于核心商标,建议通过许可备案、设立子公司使用等方式强化使用证明的效力。
相关制度衔接与比较该制度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形成有机衔接。与其他英联邦国家相比,新加坡制度更强调使用证据的质证程序,审理标准接近司法审判规格。区别于中国的撤三制度,新加坡允许对部分类别提出撤销,且审查周期相对较短,通常十二个月内即可作出初审决定。此外,新加坡特别重视跨境贸易中的使用证据,在东盟地区的使用行为也可被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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