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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商标宽展

多米尼克商标宽展

2025-12-02 12:46:56 火250人看过
基本释义

       概念定义

       多米尼克商标宽展是指商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多米尼克联邦知识产权局申请延长商标专用权保护期的法定程序。该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了额外的时限延续商标法律效力,属于商标续展制度中的特殊救济措施。

       时间特征

       根据多米尼克《商标法》规定,标准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权利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若错过此期限,则进入为期六个月的宽展期。该期间允许权利人在缴纳常规续展费用基础上补交额外罚金后维持商标效力。

       法律效力

       成功完成宽展程序的商标将获得自原有效期届满日起计算的新十年保护期。若未在宽展期内完成手续,该商标将自动从注册簿中移除,进入不可恢复的失效状态。此举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权利人权益,既防止商标长期闲置,又避免因疏忽导致权利丧失。

       地域属性

       该制度仅适用于在多米尼克联邦注册的商标,不包括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的国际注册商标。权利人需通过当地代理机构向罗索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且整个过程必须使用官方指定的英语或法语文书。

详细释义

       制度起源与法律依据

       多米尼克商标宽展制度源于二〇〇二年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第三章节。该法案整合了英国普通法体系与加勒比共同体相关指令,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创设商标宽展机制。现行规范经二零一八年修订后,将宽展期从原本的三个自然月延长至六个月,与主要英联邦国家制度保持同步。

       程序规则详解

       申请宽展需提交经公证的TM-8表格原件,附具最新商标使用声明及注册证书副本。不同于常规续展,宽展申请必须说明逾期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知识产权局保留要求补充宣誓书的权利,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需提交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证明文件。

       费用结构分析

       宽展费用包含基础续展费与滞纳金两部分。二零二三年标准为:基础费六百东加勒比元,宽展滞纳金按每月一百五十东加勒比元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九百东加勒比元。相较于常规续展,宽展阶段总费用最高增幅达百分之一百五十,此举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护权利。

       审查标准与异议处理

       审查官将从使用意图、逾期正当性、公共利益影响三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若发现商标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有权拒绝宽展申请。第三方可在公告期三十日内提出异议,异议审理期间宽展程序中止。若最终异议成立,已缴纳费用将扣除行政成本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遭遇自然灾害、政权更迭等不可抗力的申请人,可申请特别宽展程序。需提交外交部认证的证明文件,经知识产权委员会听证通过后,最长可获额外十二个月申请时限。此程序仅适用于宽展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提出的请求,且每件商标仅能申请一次特别救济。

       权利恢复机制

       商标因宽展失败失效后,权利人可在二十四个月内提交恢复申请。需证明失效非因故意疏忽且恢复符合公共利益,同时需补缴三倍常规续展费用。恢复后的商标需重新公告并接受异议程序,其权利追溯力仅限于申请恢复之日而非原有效期届满日。

       国际制度衔接

       多米尼克作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对通过国际注册延伸保护的商标实行差异化宽展规则。该类商标宽展需同步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规定,宽展申请需同时向日内瓦和多米尼克两地提交,且费用结算采用特别提款权计价方式。

       典型案例参考

       二零一九年"热带风潮"商标宽展案确立重要判例。申请人因 hurricane Maria 灾害错过期限,法院最终支持延长宽展期至灾后十二个月。该判例明确自然灾害作为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现已成为加勒比地区商标宽展争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务操作建议

       建议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第八年设置自动提醒,预留至少三个月准备期。文件准备需特别注意使用声明中的商品服务项目应与最新版尼斯分类保持一致。委托当地执业律师办理的,需提供经使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且授权范围应明确包含宽展特别授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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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申请商标
基本释义:

       文莱申请商标是指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依据该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向主管机关提出注册请求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行为。该过程由文莱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遵循《商标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范框架。申请人通过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等法定程序后,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从而获得在文莱境内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法律保障。

       申请主体与保护对象

       文莱允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同时接受基于国际注册体系延伸至文莱的商标保护请求。受保护的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但需符合法定禁用条款和显著性要求。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亦受法律认可。

       法律效力与期限

       成功注册的商标自申请日起享有十年保护期,期满后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同样为十年。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可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专用权效力仅覆盖文莱境内,且需通过实际使用维持其法律效力。

       制度特点与实操要点

       文莱采用“先申请”原则,但兼顾“使用优先”精神。申请流程需经历提交、审查、公告、注册四大阶段,全程约需十二至十八个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莱承认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申请人可通过该体系简化跨国注册手续。实际操作中,建议申请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并委托当地专业代理机构处理复杂法律程序,以规避潜在风险。

详细释义:

       文莱申请商标体系根植于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国际条约义务,形成了一套兼具本地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注册管理制度。该制度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权益取得路径,还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公示程序保障了贸易环境的公平有序。下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解析文莱商标申请的制度设计、操作流程与战略价值。

       法律体系与制度渊源

       文莱商标法律体系以《商标法》为核心,辅以《知识产权条例》等配套法规。作为东盟成员国和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文莱在国内法中充分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此外,文莱于二零一三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通过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文莱延伸保护,极大简化了跨国商标注册流程。法院判例和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南共同构成了法律实践的重要补充。

       申请资格与商标类型

       任何在文莱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均具备申请资格,境外申请人必须通过文莱持牌商标代理提交申请。可注册标志类型涵盖传统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也包括非传统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及气味商标(需提供清晰图示和文字说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需额外提交使用管理规则,且审查标准更为严格。

       禁止注册情形解析

       文莱法律明确禁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注册,包括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描述性标志等。不得注册与国家标志、国际组织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获得相关机构授权。违反公序良俗或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同样被禁止注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文莱作为伊斯兰国家,对涉及宗教敏感元素的标志审查极为严格,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标志将被绝对驳回。

       申请文件与形式要求

       标准申请需提交用英文填写的申请书,包含申请人详细信息、商标图样和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商品服务分类采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每个类别需单独申请。图样需清晰呈现商标整体外观,黑白申请保护所有颜色变体,彩色申请则限定指定颜色组合。优先权主张需在申请时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翻译件。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审查流程与时间周期

       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文件完整性和基本符合性,约需一至两个月。通过后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员检索现有商标并评估显著性、相似性和合法性,此阶段约需三至四个月。审查通过的申请将在官方公告刊登,进入两个月异议期。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即可获颁注册证书,整个流程理想状态下约十二至十五个月。若遇驳回或异议,程序可能延长至两年以上。

       权利维持与续展机制

       商标注册后需在注册日起第五至六年期间提交使用声明,否则可能因未使用被申请撤销。保护期十年自申请日起算,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可申请续展,宽展期为期满后六个月(需缴纳额外费用)。续展申请需提交使用证据或未使用正当理由说明。连续五年未在文莱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的商标,可能面临第三方提出的撤销申请。

       异议与无效程序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基于相对理由或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异议程序包括答辩、证据交换和听证环节,全程约需六至九个月。已注册商标可因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或以欺诈手段取得等原因被申请宣告无效。无效申请需向知识产权局或法院提出,无时限限制的绝对理由无效请求可在任何时间提出,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请求需在注册后五年内提出。

       国际注册体系衔接

       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文莱的国际注册,享有与直接申请同等的法律效力。国际注册后续变更、续展等手续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大幅简化多国权利管理程序。但需注意,国际注册后第五至六年仍需向文莱知识产权局单独提交使用声明,否则国际注册在文莱的效力可能被撤销。

       战略建议与风险防范

       建议申请前进行全面商标检索,包括相同近似查询和显著性评估。选择商品服务类别时需充分考虑业务发展规划,适当采用防御性注册策略。注意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广告材料、报关单据等。监测官方公告并及时应对潜在冲突商标,建立商标侵权预警机制。鉴于文莱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强烈建议通过当地专业代理机构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5-12-05
火167人看过
也门商标申请
基本释义:

       概念定义

       也门商标申请是指在也门共和国境内通过法定程序向官方机构提交标识注册请求的行为。该过程旨在获得特定标志在也门市场的独占使用权,受也门《商标法》及相关知识产权条例规范。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组合形式,需具备显著特征且不违反也门公共秩序与道德准则。

       法律基础

       也门商标制度以1993年颁布的《商标法》为核心框架,由也门商标局统一管理注册事务。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兼顾"使用优先"例外情形。注册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十年,期满后可连续续展,每次延展十年。未注册商标虽可通过使用获得一定权利,但保护范围限于实际使用地域且举证难度较大。

       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涵盖也门本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外国申请人须通过也门本地执业律师或代理机构提交,并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文件。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需额外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等专门材料。

       地域效力

       也门商标注册效力仅覆盖其领土范围(包括索科特拉岛等主要岛屿),不自动延伸至其他阿拉伯国家。若需在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获得保护,须另行通过海湾合作委员会商标体系或各国国内程序单独申请。

详细释义:

       法律体系架构

       也门商标保护体系建立在1993年第15号《商标法》及其后续修订案基础上,同时参照《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相关条款。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的判例构成重要补充法源。商标局隶属于工商部,下设申请受理处、审查科和公告登记处三个核心部门,分别负责文件接收、实质审查和权利登记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也门尚未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因此国际注册指定也门暂不可行。

       申请资格细述

       自然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则需提交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国申请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外文文件需经也门驻外使领馆认证,阿拉伯语译文需由官方认可翻译机构盖章。集体商标申请人除基本资质文件外,还需提交成员名单、使用监督机制说明以及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可注册标志范畴

       符合注册条件的标志除常规文字、图形外,还包含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以及商品包装特有的三维构造。但禁止注册包含国家象征、国际组织标识、违反伊斯兰教义的图形文字。地理名称仅在其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注册。非视觉感知商标的注册需附带精确的数字化描述文件。

       申请流程详解

       第一阶段为形式审查,商标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文件完整性,发放受理通知书。第二阶段实质审查耗时约8-10个月,审查员将检索冲突商标并评估显著性。通过审查的商标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异议期为60个自然日。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人需在接到注册通知后30日内缴纳首期注册费方可获发注册证书。若遇驳回情况,申请人可在60日内向工商部复议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权利维护机制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可能被申请撤销,正当理由包括进口限制、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情形。侵权诉讼需向省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扣押侵权货物,但需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20%的担保金。刑事制裁方面,恶意侵权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边境保护措施要求权利人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注册商标信息。

       国际权益衔接

       也门虽非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但承认《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申请人可在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提交也门申请并主张优先权。通过海湾合作委员会商标系统注册的商标效力不及于也门,需单独办理也门国内注册。中国企业在也门申请商标时,可依据中也两国签订的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享受加快审查待遇。

       实务操作要点

       申请前必须进行商标检索,除官方数据库外还应调查市场实际使用情况。商品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但需注意也门对部分类别有特殊限制,如药品商标注册需先获得卫生部上市许可。申请文件中的商标图样需采用300dpi分辨率的黑白稿,彩色商标需额外说明颜色代号。续展申请可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出,另有六个月宽展期但需缴纳滞纳金。

2025-12-05
火160人看过
多哥商标许可备案
基本释义:

       多哥商标许可备案的基本概念

       多哥商标许可备案是指在多哥共和国境内,商标所有权人通过法定程序,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授权关系向多哥工业产权局进行官方登记的法律行为。这一制度是多哥商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商标使用权的流转,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备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使商标许可关系获得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有效避免潜在的权利冲突与商业纠纷。

       备案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该程序主要依据多哥本土的《工业产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商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允许商标权人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许可方式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对于被许可方而言,成功的备案是其合法使用商标、抵御侵权指控的关键凭证。从宏观角度看,备案制度增强了商标领域的法律确定性,为多哥的商业活动营造了稳定透明的环境,尤其有利于吸引外资和促进本土品牌发展。

       备案涉及的核心主体与对象

       参与备案的主体主要包括商标许可方,即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以及商标被许可方,即获得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备案的直接对象是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该合同需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期限、地域限制以及许可性质等重要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许可合同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但未经官方备案,该许可关系在法律上无法对善意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备案的法律效力与重要性

       完成备案后,该许可行为即获得公示公信力。这意味着,任何第三方在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时,都被视为已知晓该商标许可关系的存在。其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对于许可方,可以防止被许可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避免商标显著性被稀释;对于被许可方,可以放心投入资源进行市场开拓,其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有助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防止混淆。因此,进行备案是商标许可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风险控制环节。

详细释义:

       多哥商标许可备案的制度渊源与法律定位

       多哥的商标许可备案制度深深植根于其国家法律体系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作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多哥的商标制度受到该组织统一立法的深刻影响,但同时也在具体执行细则上保留了本国特色。这一备案行为并非简单的行政登记,而是一项具备完整法律构成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公示程序。它的设立,体现了多哥立法者在平衡商标权人专有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考量,旨在通过官方记录的方式,将原本仅约束合同双方的许可关系,提升至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律事实层面。该制度有效衔接了商标的静态保护与动态利用,是多哥市场经济法制成熟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启动备案程序的先决条件分析

       启动多哥商标许可备案程序,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先决条件。首要前提是作为许可标的的商标必须在多哥合法注册且处于有效状态,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已失效的商标不能作为许可备案的对象。其次,许可方必须具备完整、无争议的商标所有权,若商标处于共有状态,则需获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再者,许可合同本身必须是真实、合法且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此外,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必须在原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之内,超出范围的许可不仅无法备案,还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对这些条件的严格审查,是保障备案效力与后续法律稳定的基石。

       备案申请材料的详尽准备指南

       向多哥工业产权局提交完备、准确的申请材料是成功备案的关键。核心文件是由许可双方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合同需以法语撰写,或附有经认证的法语翻译件。合同内容应详尽,至少涵盖双方完整身份信息、商标注册号、许可性质、许可期限、地域范围、使用商品服务清单、质量监督条款以及费用支付方式等。除合同外,还需提交由许可方签署的备案申请书,清晰陈述备案诉求。如果委托当地代理人办理,则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所有外文文件均需按要求进行翻译和认证。材料的任何疏漏或不规范都可能导致审查期限延长或申请被驳回,因此 meticulous 的准备至关重要。

       官方审查流程与常见处理结果

       多哥工业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启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双重程序。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费用是否缴纳。通过后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员将重点评估许可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许可范围是否超出商标注册范围、许可方权利是否清晰无瑕疵等。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澄清或补正材料。整个流程通常需要数月时间。常见的处理结果有三种:一是审查通过,予以备案并在官方公告上刊登记录,颁发备案证明;二是要求限期补正;三是发现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最终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于驳回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备案成功后的法律效力多维解读

       备案成功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多维且深远的。最直接的是对抗效力,即备案后的许可权可以对抗其后从商标权人处获得商标权的任何第三方。其次是权利稳定效力,在被许可使用期间,即使商标权人发生变更或商标权本身出现争议,只要被许可人是善意且备案有效,其使用权通常可受到保护。再者是证据效力,备案证书是证明许可关系存在及其内容的强力证据,在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中具有很高的证明力。此外,对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备案更是被许可人行使侵权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这种强效力的背后,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安排的确认与保障。

       未依法备案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选择不进行备案或备案失败,将使相关方面临显著的法律风险。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其使用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新权利人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停止使用商标,导致前期市场投入血本无归。在发生第三方侵权时,未备案的独占或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可能难以独立提起侵权诉讼。对于许可人,也存在风险,例如被许可人可能违反合同约定超范围使用商标,但由于缺乏备案的公示效应,许可人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会遇到障碍。同时,未备案的许可合同在融资、资产评估等商业活动中公信力不足,影响商标资本价值的实现。

       备案的变更、续展与注销程序简介

       商标许可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当许可合同关键条款发生变更、许可期限届满需续展或因合同解除等原因终止时,均需向多哥工业产权局办理相应的后续程序。变更备案适用于许可范围、许可性质等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续展备案应在原许可期满前按规定提出,以延续许可的法律效力。而注销备案则是在许可关系终止后,清除官方记录的程序,对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样重要。这些后续程序均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和证明,并经过官方审查核准。及时、正确地办理这些手续,是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法律状态清晰完整的必要措施。

       该制度对多哥商业环境的深远影响

       多哥商标许可备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其国内商业环境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它为标准化的品牌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鼓励了本地企业通过引进知名品牌提升产品与服务品质,也促进了国际品牌以更低风险进入多哥市场。这套透明的规则增强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律预期,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从长远看,它推动了多哥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激励了创新与品牌创建,为多哥经济的多元化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法治活力。该制度的存在与有效运作,是多哥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致力于改善商业治理的一个具体缩影。

2025-12-02
火216人看过
英国商标异议申请
基本释义:

       核心概念

       英国商标异议申请是指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英国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反对注册程序。该程序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第三方监督,防止可能产生混淆、误导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获得正式注册,从而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性与商标市场的清晰秩序。

       启动条件

       提出异议必须具备法定理由。这些理由通常涵盖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两大类。相对理由主要涉及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例如申请商标与异议人拥有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侵犯了异议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等。绝对理由则涉及商标本身缺乏显著特征、仅由描述性标志构成或具有欺骗性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形。

       程序概览

       整个异议程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自商标公告之日起计算。整个流程大致包括提交异议通知、申请人答辩、证据交换、冷却期协商以及最终听证裁决或撤回等多个阶段。它是一个对抗性的法律程序,其结果直接决定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准注册。

详细释义:

       法律基础与程序性质

       英国商标异议程序的核心法律依据是英国《1994年商标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该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裁决程序,由英国知识产权局内的商标部门具体负责审理与裁定。它并非司法诉讼,但其裁定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任何一方对裁定结果不服,可进一步上诉至指定法院。此机制为第三方提供了一条关键路径,使其能够在商标获得正式注册证书前主动介入,挑战其注册合法性,从而成为一种事前救济的有效手段,相较于注册成功后的无效或撤销程序,往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异议提出者的资格与法定理由详解

       有资格提出异议的主体范围广泛,并不局限于在先商标权人。任何认为自身利益可能因该商标注册而受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出,例如在先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先使用权利的商业实体、认为商标注册将导致不公平竞争优势或造成市场混淆的利害关系人等。

       提出异议必须基于法定的实质性理由,这些理由在实践中的应用极为具体:

       基于相对理由的异议是最常见的类型。其一,援引《商标法》第五条,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这需要证明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从而导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关联混淆。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其二,即使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如果异议人的在先商标在英国享有声誉,而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无正当理由,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声誉的显著特征,也可提出异议。其三,保护未注册商标及其他在先权利。根据普通法中的“仿冒法”原则,如果在先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建立起足够的商誉,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导致公众误认,则可成功异议。此外,若申请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设计权、姓名权等,也可构成异议理由。

       基于绝对理由的异议则关注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例如,申请商标仅由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的标志构成;仅由在贸易中表示商品用途价值的标志构成;仅由当前语言或行业惯例中已成为惯用表示的标志构成;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构成;或者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以及违背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准则的商标。

       异议程序的具体步骤与时间线

       整个异议流程环环相扣,时限严格。第一步是提交异议通知。异议人必须在官方公告指定的异议期内,通常是两个月内,提交TM7表格并缴纳规定费用。通知中必须明确陈述异议理由和支持该理由的初步事实概要。

       第二步是商标申请人的答辩。英国知识产权局会将异议通知送达商标申请人,申请人随后拥有两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答辩。若选择答辩,需提交TM8表格并陈述抗辩理由;若不予答辩,则视同放弃申请,该商标将被视为未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步是证据交换阶段。这是程序中最具实质性的环节。首先由异议人提交完整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形式包括使用证据、声誉证据、市场调查报告、权属证明等。随后申请人提交反驳证据。此后可能还有一轮异议人的补充证据回合。所有证据必须采用法定声明或见证陈述的形式。

       第四步是冷却期与协商。在证据交换之后,官方通常会设置一个为期两个月的“冷却期”,鼓励双方在此期间尝试通过谈判达成和解,例如申请人同意限制商品范围、或异议人撤回异议等。此期限可应双方要求延长。

       最后是听证与裁决。若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案件将交由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听证官根据双方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可能应一方要求安排口头听证。听证官最终会作出裁决,全部或部分支持异议,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或驳回异议,准予该商标注册。裁决书会详细阐述认定事实和法律理由。

       潜在结果与后续行动

       异议程序可能产生多种结果。异议成功,则被异议商标申请被驳回。异议失败,则该商标将获准注册。部分异议成功,即异议理由仅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成立,则商标可能在剩余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注册。此外,双方也可能在程序任何阶段达成和解,并向官方提交一致同意的意见书,常见和解条件包括商标申请人承诺限制商品或服务清单、或双方签署共存协议。

       对于听证官的裁决,任何一方若不服,均可在裁决送达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从而进入司法程序。

       战略价值与注意事项

       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主动监测商标公告并及时提出异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品牌保护策略。它能有效将潜在的侵权冲突扼杀于萌芽状态,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成本更高、程序更复杂的侵权诉讼或无效宣告程序。在决定提出异议前,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估和证据收集至关重要,需谨慎衡量异议理由的成立可能性、潜在成本与商业价值。由于程序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寻求经验丰富的商标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几乎是必不可少的,他们能提供从策略分析、证据准备到代表谈判和听证的全方位服务。

2025-12-01
火159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