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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商标异议申请

新西兰商标异议申请

2025-12-02 01:07:43 火205人看过
基本释义

       在新西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商标异议申请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它允许相关利益方在法定期限内,对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意见。这一程序旨在维护商标注册的公正性,防止可能产生混淆或侵犯他人权利的商标获得注册,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清晰与稳定。

       制度设立目的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公开的异议窗口,让社会公众,特别是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方,能够参与到商标审查过程中。通过此种方式,可以弥补审查员在审查时可能存在的疏漏,借助社会力量对商标注册进行二次筛查,确保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与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也不违背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

       法定提出时限

       提出异议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新西兰现行法律规定,异议申请必须在目标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这个期限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延长。因此,潜在异议人需要密切关注官方公告,并及时准备异议材料,以免错失法律赋予的权利。

       主要参与主体

       异议程序中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人通常是认为自身权益受到公告商标侵害的第三方,例如在先商标权人、商号持有人或享有其他在先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被异议人则是申请注册该公告商标的申请人。双方在该程序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进行答辩和证据交换。

       常见异议理由概览

       提出异议必须基于法定的理由。常见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该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或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恶意,旨在阻碍异议人进入市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基本流程简述

       异议程序启动后,通常会经历几个关键阶段。首先是异议人提交正式的异议通知书及理由陈述。随后,被异议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接着,双方可能会进入证据交换阶段,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材料。在许多情况下,知识产权局会尝试调解双方纠纷。若调解失败,则将由听证官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和陈述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是否准予争议商标注册。

       裁决结果与后续影响

       听证官的裁决可能支持异议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可能驳回异议,核准该商标注册。任何一方若对裁决不服,通常可以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异议程序的结果不仅直接决定了争议商标的命运,其形成的裁定记录也对市场上类似情形的判断具有参考意义。

详细释义

       在新西兰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商标异议机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确保商标注册簿纯净、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一道关键防线。当一项商标申请经过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和部分实质性要求后,便会在官方期刊上予以公告,自此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这段时间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利的法定窗口,任何认为该商标注册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均可依法提起异议。

       异议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深层价值

       新西兰商标异议程序主要受《二零零二年商标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制。其设立远不止于解决个体间的商标权利冲突,更深层次的价值在于践行公共利益的守护原则。审查员在独任审查时,难免受限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掌握所有潜在的在先权利信息。异议程序则巧妙地引入公众参与,将商标审查从单纯的行政确权行为,部分转变为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准司法争议解决过程。这不仅提升了注册结果的准确性与公信力,也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将复杂的权利争议交由当事人对抗辩论,由中立裁判者最终裁断。

       异议主体的资格与范围界定

       有资格提起异议的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并不仅限于在新西兰拥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具有充分法律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能够合理主张公告商标的注册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均可成为异议人。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新西兰境内通过使用已获得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权利人;其商号名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企业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团体或行业协会也可能因商标缺乏区分性、可能误导公众而提起异议。关键在于异议人必须证明其与争议商标之间存在真实的、而非臆测的利益关联。

       法定异议理由的详尽剖析

       异议理由必须具体、明确,并严格围绕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展开。首要且最常见的理由是基于《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对理由,即争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从而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在判断是否混淆时,听证官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服务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

       其次,是基于第十七条规定的绝对理由,例如主张争议商标缺乏固有显著特征,仅仅由描述性、通用名称或行业惯例用语构成;或者商标仅由商品功能性质决定的形状、为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等构成。此外,如果商标违背公序良俗或具有欺骗性,也属于绝对理由的范畴。

       再次,恶意申请是一个独立且强有力的异议理由。如果异议人能够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了真实使用,而是意图阻碍异议人进入市场、索要高额转让费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则异议成功的机会很大。证明恶意往往需要 circumstantial evidence,如双方先前的商业往来、被异议人囤积商标的历史等。

       异议流程的阶段性深度解析

       整个异议程序犹如一场严谨的诉讼,环环相扣。第一阶段是提交异议通知。异议人必须在此文件中清晰陈述异议所依据的全部理由和事实概要,并缴纳规定费用。通知书的撰写质量至关重要,它奠定了整个案件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被异议人的答辩。被异议人通常在两个月内提交 counter-statement,对异议理由进行逐条回应,承认或否认相关指控。若未按时答辩,其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第三阶段是证据回合,这是程序中最具实质性的环节。通常先由异议人提交其全部证据(包括法定声明和实物证据),证明其拥有在先权利以及混淆可能性等;随后被异议人提交反驳证据;最后异议人还可能有机会提交针对新问题的补充证据。证据必须符合格式要求,并在严格的时间表内完成交换。

       第四阶段是听证与裁决。在证据交换完毕后,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举行听证会进行口头陈述,也可以同意仅基于书面材料由听证官裁决。听证官会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撰写详尽的裁决书,阐明事实认定、法律分析和最终。

       证据准备与策略考量

       证据是异议成功的基石。对于基于在先商标的异议,需要提供清晰的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如带有商标的发票、广告、产品包装)、市场声誉证据(如销售数据、媒体报道、获奖证明)等。证明混淆可能性的证据可以包括市场调查结果、实际发生混淆的实例等。证据的组织要有逻辑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撑所主张的异议理由。

       裁决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知识产权局听证官作出的裁决,败诉方若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并非重新审理,而是侧重于审查原裁决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严重的事实认定瑕疵。高等法院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程序成本与风险提示

       需要清醒认识到,商标异议是一项成本高昂、耗时较长的法律程序。除了官方费用,双方还需承担律师费、证据公证翻译费、专家证人费等。整个过程可能持续一年甚至更久。因此,在决定提起异议前,应进行审慎的利弊分析,评估胜诉可能性、潜在收益与所需投入是否匹配。有时,通过商业谈判达成共存协议或转让协议,可能是比正式异议更经济高效的选择。

       总而言之,新西兰的商标异议申请是一项设计精巧的法律工具,它平衡了商标申请人快速获得权利的需求与第三方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成功运用这一工具,要求当事人不仅熟知法律条文,更要具备扎实的证据准备能力和缜密的策略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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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商标许可备案
基本释义:

       摩尔多瓦商标许可备案是指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商标所有权人通过法定程序,授权他方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登记的法律行为。该机制源于《摩尔多瓦商标法》及《工业产权法》相关条款,旨在规范商标使用权流转过程,保障许可双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础与核心价值

       该制度以书面许可协议为基石,要求当事人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地域及质量监督条款。备案程序并非强制生效要件,但经官方登记后可对抗第三方主张,同时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行为的独立诉讼权。这种安排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控制力,又增强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实践意义与操作特点

       在实际商业运作中,备案机制显著降低了商标被无效宣告的风险。摩尔多瓦知识产权局采用实质审查方式,对许可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产品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进行重点核查。通过备案的协议将录入官方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此举既强化了市场监管透明度,也为跨境商贸活动提供了知识产权保障支撑。

详细释义:

       制度渊源与法律框架

       摩尔多瓦商标许可备案制度植根于二零零八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后续通过二零一六年《商标条例实施细则》完善操作流程。该制度遵循《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国际准则,要求许可协议必须包含质量控制条款、使用范围限定及违约救济方案。值得注意的是,摩尔多瓦采用备案公示主义原则,未经备案的许可协议虽在当事人间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备案程序的实质性要求

       申请人需向摩尔多瓦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经公证的许可协议原件、商标注册证书副本及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协议中必须明确标注许可类型(独占/非独占)、适用商品类别、地域限制及许可期限。审查机关将重点核查许可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是否构成商标淡化以及质量监督条款的可行性。若涉及药品、食品等特殊行业,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备案的法律效力层次

       完成备案的许可协议产生三重法律效果:其一,被许可人获得在摩尔多瓦境内行使商标权的法定资格;其二,许可人可据此阻止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其三,备案信息作为海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可有效遏制侵权商品进出口。若发生许可合同变更或提前终止,当事人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需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的风险防控机制

       摩尔多瓦司法实践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的持续监督义务。若因监督缺失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许可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商标撤销风险。建议许可方定期抽取市场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验记录作为履行监督义务的证据。此外,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时必须标注注册标记及被许可人身份信息,避免构成商标通用化。

       跨境许可的特殊规制

       涉及外国主体的许可协议需经摩尔多瓦经济部备案登记,且许可使用费汇出境外时须提供完税证明。根据《反垄断法》要求,许可协议不得包含限定转售价格、禁止平行进口等限制竞争条款。对于通过许可形成的关联商标,若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竞争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修改协议条款。

       电子化办理的发展趋势

       二零二二年起,摩尔多瓦知识产权局推行全程电子化备案系统,申请人可通过数字签名在线提交材料。系统内置智能审查模块,能自动识别条款冲突并提示修改建议。常规备案周期已从原来的九十日缩短至二十个工作日,紧急通道还可进一步压缩至十个工作日,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商业化效率。

2025-12-01
火402人看过
多米尼克商标转让
基本释义:

       概念定义

       多米尼克商标转让指商标权利人将其在多米尼克联邦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以协议形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主体的法律行为。该过程需严格遵循当地《商标法》及知识产权相关法规,通过官方机构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使受让人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所有权。

       核心特征

       此类转让具有跨国知识产权交易属性,需同时符合多米尼克国内法和国际协定要求。转让标的涵盖文字、图形、立体标志等已注册类型,且须明确限定转让类别与地域范围。转让行为通常伴随商业资产重组、市场战略调整或企业并购等经济活动。

       法律基础

       主要依据多米尼克二零一三年颁布的《商标法修正案》及加入的马德里协定相关条款。法律规定转让需经书面合同确认,并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声明、权利证明及公证文件。若未办理官方备案,转让行为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价值

       通过受让现有注册商标,企业可快速获得加勒比地区市场准入资格,规避注册被驳回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知名商标的转让往往蕴含商誉增值效益,且能有效缩短品牌本土化周期,为拓展英语系岛国市场提供重要知识产权支撑。

详细释义:

       法律制度框架

       多米尼克商标转让制度构建于多层法律体系之上。国内法层面以《商标法》第六章为核心,明确规定转让须采用书面契约形式,且需包含转让标的、对价条款及权利保证声明。国际法层面因多米尼克隶属马德里体系成员国,跨国转让还需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特别程序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法律强制要求转让合同须经公证机构认证,若涉及药品、食品等特殊类别商标,还需获得卫生部门的准入许可。

       官方流程规范

       转让登记需向多米尼克知识产权局递交系列文件,包括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原件、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书及双语宣誓书。审查周期通常为四至六个月,审查重点集中于转让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是否违反公共道德。若通过审查,官方将颁发《商标转让证明书》并在公报上刊登公告。异议期设定为公告后六十日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申请。

       常见风险防控

       实务中需重点防范未披露质押风险,受让方应提前查询商标是否已设置担保物权。同时需验证商标维持状态,确认无欠缴续展费用或被撤销情形。对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转让还需获得相关行业协会批准。历史侵权诉讼记录也是尽调关键点,受让方可通过司法档案查询商标是否涉及未决诉讼。建议通过第三方托管账户处理转让款项,待官方登记完成后再释放资金。

       商业策略应用

       跨国企业常采用商标转让实现品牌架构重组,例如将地区子公司持有的商标统一转移至控股公司。旅游业经营者通过受让当地知名服务商标,快速获得市场认可度。另存在投资性转让现象,部分机构专门收购闲置商标,通过许可经营获取收益。近年来出现生态标签转让趋势,如"有机产品认证"类商标转让需求显著增长,反映绿色消费理念的普及。

       税务筹划考量

       转让定价需符合多米尼克转移定价规则,通常要求提供独立评估报告。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商标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适用百分之十五的税率。若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需代扣代缴预提税。值得注意的是,多米尼克与加拿大、英国等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通过合理架构设计降低整体税负。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划分本土与海外使用价值,以便适用不同税收待遇。

       典型案例分析

       二零二一年某欧洲饮料集团通过转让获得当地著名椰子酒商标,交易采用分期付款与盈利挂钩模式,首期支付三百万元东加勒比元。该案例创新性设置品质保证条款,要求转让方持续提供传统酿制技术指导。另有一宗农产品商标转让因未披露在先许可协议导致纠纷,最终经高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凸显尽调重要性。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是政府主导的"地理标志保护计划",推动香蕉、可可等特产商标向生产者合作社集体转让。

       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域名与商标捆绑转让模式逐渐兴起。气候变化应对催生碳标识商标交易需求,预计将成为新兴领域。司法实践方面,法院近期开始采纳商标价值评估新标准,更注重市场渗透率而非单纯财务数据。监管机构正筹划建立电子备案系统,预计将缩短转让登记时间百分之四十。另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监测,多米尼克正考虑引入商标证券化制度,可能开辟知识产权融资新途径。

2025-12-02
火59人看过
马耳他商标宽展
基本释义:

       概念定义

       马耳他商标宽展是指商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依据马耳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申请延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特殊法律程序。该制度旨在为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权人提供补救机会,避免商标因逾期未续展而被注销的风险。

       适用情形

       当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时,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若因不可抗力、官方系统故障或权利人突发重大变故等正当理由导致错过续展期,则可在宽展期内提交补充申请。马耳他法律规定的宽展期通常为原续展期满后六个月内,此期间仍保留商标权利的恢复可能性。

       法律效力

       成功完成宽展程序后,商标专用权将溯及至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连续计算,确保权利链条的完整性。若未在宽展期内完成手续,商标注册将被正式宣告无效,且该商标标识将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依法申请注册。

       程序特点

       与传统续展相比,宽展程序需额外提交延误理由说明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规定补缴滞纳金。审查机关将根据证据充分性决定是否核准宽展,整个过程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详细释义:

       制度渊源与发展沿革

       马耳他商标宽展制度源于欧盟知识产权体系协调化进程,2000年颁布的《商标法》首次确立该制度框架。2018年修法时引入电子化宽展申请系统,将审查周期从原有的三个月缩短至四周。近年来该制度适用范围逐步扩大,2021年起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可适用宽展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商标权益保护范围的持续拓展。

       申请条件具体解析

       主张宽展的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性、时限合规性和事由正当性三大要件。主体方面必须是原商标权人或合法继受者,需提交权利证明文件;时限方面严格限定在原续展期满后六个月内,超期将永久丧失恢复权利;事由方面需提供经公证的延误证明,如医疗机构的危重病患证明、灾害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认定书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材料。

       特殊情形处理机制

       对于跨国企业因时差导致的申请延误,审查机关采纳国际标准时区计算方式。遇有网络传输中断等技术故障,申请人可通过应急通道提交纸质申请暂存,待系统恢复后补办电子录入。若遇商标权属争议期间恰逢续展期,可申请中止宽展程序直至争议解决,此期间不计入宽展时限计算。

       费用结构与缴纳方式

       宽展费用包含基础续展费、宽展附加费和材料审查费三部分。2023年标准费用为基础续展费二百四十欧元,宽展附加费按延误月份阶梯式累计,最高可达基础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支持银行转账、电子支付和政务大厅现场缴纳三种方式,缴费凭证需与申请书同步提交。

       审查标准与异议处理

       审查机关采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延误理由的真实性和权利归属的明确性。对于存疑申请,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经大使馆认证的境外证据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第三方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异议审理期间中止宽展程序,异议成立率近年维持在百分之十二左右。

       权利恢复后的法律状态

       成功宽展的商标自原有效期届满次日起继续获得保护,但宽展前的权利空窗期不具追诉效力。对于他人在空窗期内善意使用的相同标识,宽展后的商标权人无权主张侵权赔偿,但可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该商标续展时间记录将标注宽展标记,不影响下一次常规续展权利。

       典型案例分析

       二零二二年某医疗器械商标宽展案中,申请人因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国际物流中断未能及时提交材料,最终凭借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突发事件声明获得宽展核准。相反在二零二零年某服装商标案中,申请人以财务人员疏忽为由申请宽展,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遭驳回,凸显了举证责任的严格性。

       战略价值与实务建议

       对企业而言,宽展制度是维护品牌价值的最后防线。建议建立商标监测预警系统,至少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启动续展准备。跨国企业应预留三十天以上的冗余时间应对国际文件流转,重要商标可委托当地律所进行托管续展。定期核查商标登记簿状态,发现遗漏应及时启动宽展程序而非重新注册,以避免品牌识别度的断层风险。

2025-12-02
火153人看过
新加坡商标异议申请
基本释义:

       概念定义

       新加坡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对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律程序。该程序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基于特定法定理由阻止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制度旨在平衡商标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获得注册,维护商标注册体系的公正性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该程序主要依据新加坡《商标法》及《商标规则》的相关条款实施。提出异议的法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商标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申请行为存在恶意、商标易导致公众混淆等。异议人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异议请求可能被裁定不成立。

       程序特点

       新加坡商标异议程序采用严格的时效规定,异议期自商标公告之日起为两个月,经申请可延长至四个月。整个流程包含提交异议通知、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环节,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异议双方均可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若进入裁决阶段,知识产权局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详细释义:

       制度框架与法律渊源

       新加坡商标异议制度建立在成文法与判例法双重基础之上。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二零二零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部分及配套实施的《商标规则》。该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法定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审查程序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二次核查。值得注意的是,除明示法律规定外,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历年判例中形成的司法原则也对异议标准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异议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新加坡司法实践,适格异议人主要包括三类主体:在先商标权人、享有其他在先权利的利益相关方以及认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任何人。其中,在先权利不仅涵盖已注册商标,还包括未注册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业标识、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异议申请人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若以潜在市场混淆为由提出异议,还需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或市场调查报告。

       法定异议事由体系

       新加坡法律规定的异议事由可分为绝对事由与相对事由两大类别。绝对事由主要涉及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包括缺乏显著特征、仅由功能性形状构成、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等情形。相对事由则聚焦权利冲突,具体表现为: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恶意申请注册、代理人未经授权抢注等。异议人需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有利的法律条款组合主张权利。

       程序流程与时间节点

       完整的异议程序包含六个关键阶段:首先是在两个月公告期内提交异议通知并缴纳官费;其次是被异议人提交答辩状;第三阶段进入证据交换程序,包括提交法定声明、质证材料及交叉质询;第四阶段可自愿选择调解程序;若调解失败则进入第五阶段的听证审理;最终由听证官作出书面裁决。整个程序持续十二至二十四个月,各环节均有严格时限要求,逾期未提交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异议程序采用优势证据原则,主张方须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对于商标近似性判断,需提交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实证材料;证明恶意注册时,应提供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间接证据;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则需提供广告投入、销售范围、公众认知度等量化数据。所有证据材料需经公证认证,非英文证据必须附具合格翻译件。若涉及专业领域技术问题,还可申请专家证人出具鉴定意见。

       裁决结果与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决可分为全部支持异议、部分支持异议和驳回异议三种类型。胜诉方可能获得包括驳回商标申请、限定商品范围、要求申请人承诺不使用等救济措施。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在裁决送达之日起二十八天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理将采用重新审理原则,当事人可提交新证据并接受法庭交叉询问。

       战略应用与实务建议

       企业开展商标异议前应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与风险评估。建议在异议通知中采用多层次法律论证,同时准备庭外和解的备选方案。对于跨境企业,可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新加坡的国际注册同步采取行动。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证据收集的及时性与完整性,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措施。近年来新加坡引入的快速异议程序为简单案件提供了四个月内结案的替代路径,合理运用程序选择权可显著降低维权成本。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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