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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商标无效宣告

朝鲜商标无效宣告

2025-12-01 14:57:30 火249人看过
基本释义

       朝鲜商标无效宣告特指依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由特定主体向朝鲜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已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行政宣告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注册商标违反《朝鲜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条款或相对禁止注册条款的情形,例如商标本身缺乏显著特征、含有国家标志或国际组织标识等禁用元素,或者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混淆,以及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等。

       制度设立背景

       朝鲜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了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旨在纠正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公正,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启动条件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通常包括利害关系人、相关消费者组织或检察机关等。请求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朝鲜商标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可能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陈述。

       法律后果

       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对宣告无效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判决、裁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显失公平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详细释义

       朝鲜商标无效宣告是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因其注册时或注册后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经由法定程序被主管机关裁定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项法律机制。该制度是朝鲜商标法律体系中对注册不当商标进行事后补救的关键环节,其核心目的在于纠正商标注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错误,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朝鲜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主要依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程序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和公共利益原则。主管机关在审理无效宣告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并对注册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进行全面审查。

       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分类

       根据朝鲜商标法的规定,导致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事由可分为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两大类。绝对事由主要涉及商标本身不具备可注册性,例如商标仅由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构成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等。此类事由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乃至检察机关均可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且通常不受时间限制。

       相对事由则主要涉及侵犯特定主体的私权,例如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基于相对事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通常限于利害关系人,并且法律可能规定了一定的请求期限,例如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程序启动与审理流程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人需向朝鲜商标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陈述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送充分的证据材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案件受理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主管部门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即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被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交反驳证据和理由。主管部门会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口头审理或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将居中裁判,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定。

       审查裁定的类型与效力

       经过审理,主管部门可能作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或者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裁定。宣告无效的裁定可以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全部商品服务项目,也可以是部分项目。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通常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

       一旦生效的裁定宣告商标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例如,对在无效宣告裁定生效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裁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对于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不执行则显失公平的,则应当予以返还或者赔偿。

       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

       朝鲜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是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对抗恶意注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有助于清除商标注册簿中的障碍商标和问题商标,净化市场环境,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制度的有效运行,展现了朝鲜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接轨方面所做的努力,对于鼓励正当竞争、促进本国经济与对外贸易发展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与其他相关程序的区分

       需要明确区分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等程序。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注册前,给予社会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商标撤销主要针对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因连续不使用或使用不当导致显著性退化等情形,由主管机关撤销其注册;而商标无效宣告则是对注册商标权根基的否定,认定其自注册之初即不具备合法性。三者虽然在功能上有所重叠,但发起时机、适用事由和法律后果均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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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商标申请
基本释义:

       概念定义

       也门商标申请是指在也门共和国境内通过法定程序向官方机构提交标识注册请求的行为。该过程旨在获得特定标志在也门市场的独占使用权,受也门《商标法》及相关知识产权条例规范。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组合形式,需具备显著特征且不违反也门公共秩序与道德准则。

       法律基础

       也门商标制度以1993年颁布的《商标法》为核心框架,由也门商标局统一管理注册事务。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兼顾"使用优先"例外情形。注册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十年,期满后可连续续展,每次延展十年。未注册商标虽可通过使用获得一定权利,但保护范围限于实际使用地域且举证难度较大。

       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涵盖也门本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外国申请人须通过也门本地执业律师或代理机构提交,并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文件。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需额外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等专门材料。

       地域效力

       也门商标注册效力仅覆盖其领土范围(包括索科特拉岛等主要岛屿),不自动延伸至其他阿拉伯国家。若需在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获得保护,须另行通过海湾合作委员会商标体系或各国国内程序单独申请。

详细释义:

       法律体系架构

       也门商标保护体系建立在1993年第15号《商标法》及其后续修订案基础上,同时参照《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相关条款。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的判例构成重要补充法源。商标局隶属于工商部,下设申请受理处、审查科和公告登记处三个核心部门,分别负责文件接收、实质审查和权利登记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也门尚未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因此国际注册指定也门暂不可行。

       申请资格细述

       自然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则需提交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国申请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外文文件需经也门驻外使领馆认证,阿拉伯语译文需由官方认可翻译机构盖章。集体商标申请人除基本资质文件外,还需提交成员名单、使用监督机制说明以及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可注册标志范畴

       符合注册条件的标志除常规文字、图形外,还包含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以及商品包装特有的三维构造。但禁止注册包含国家象征、国际组织标识、违反伊斯兰教义的图形文字。地理名称仅在其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注册。非视觉感知商标的注册需附带精确的数字化描述文件。

       申请流程详解

       第一阶段为形式审查,商标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文件完整性,发放受理通知书。第二阶段实质审查耗时约8-10个月,审查员将检索冲突商标并评估显著性。通过审查的商标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异议期为60个自然日。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人需在接到注册通知后30日内缴纳首期注册费方可获发注册证书。若遇驳回情况,申请人可在60日内向工商部复议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权利维护机制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可能被申请撤销,正当理由包括进口限制、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情形。侵权诉讼需向省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扣押侵权货物,但需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20%的担保金。刑事制裁方面,恶意侵权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边境保护措施要求权利人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注册商标信息。

       国际权益衔接

       也门虽非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但承认《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申请人可在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提交也门申请并主张优先权。通过海湾合作委员会商标系统注册的商标效力不及于也门,需单独办理也门国内注册。中国企业在也门申请商标时,可依据中也两国签订的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享受加快审查待遇。

       实务操作要点

       申请前必须进行商标检索,除官方数据库外还应调查市场实际使用情况。商品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但需注意也门对部分类别有特殊限制,如药品商标注册需先获得卫生部上市许可。申请文件中的商标图样需采用300dpi分辨率的黑白稿,彩色商标需额外说明颜色代号。续展申请可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出,另有六个月宽展期但需缴纳滞纳金。

2025-12-05
火160人看过
柬埔寨申请商标
基本释义:

       柬埔寨商标注册概述

       柬埔寨商标注册是指企业或个人依据柬埔寨王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向该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在柬埔寨境内对特定标志的独占使用权的过程。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能够有效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从而保障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独特性。

       法律依据与主管机构

       柬埔寨商标注册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子法规。负责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柬埔寨商务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该机构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公告以及颁发注册证书。

       注册基本流程简介

       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包括几个关键阶段:申请提交、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期以及核准发证。整个流程通常需要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完成,若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且审查顺利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其商标权自申请日起算,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续展。

       注册意义与价值

       成功在柬埔寨注册商标,不仅能够在当地市场建立品牌识别度,防范侵权行为,还是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吸引投资、签订商业协议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于意图进入东盟市场的企业而言,在柬埔寨进行商标布局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详细释义:

       柬埔寨商标法律制度框架

       柬埔寨的商标保护体系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之上,核心法律为《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程序、权利内容、侵权救济以及商标权的维持与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柬埔寨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原则,并积极参与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使其商标制度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

       可注册与不可注册的商标要素

       在柬埔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可视性标志,均可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要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然而,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以及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通常被视为不可注册。

       申请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在提交申请之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首先,申请人需进行商标检索,查询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官方数据库,以评估拟申请商标与现有注册商标或申请中的商标是否存在冲突,从而初步判断注册风险。其次,需明确指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其具体项目。柬埔寨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

       逐步详解注册申请流程

       第一阶段是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递交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信息、商品或服务清单等文件。非柬埔寨居民的申请人通常必须委托当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阶段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发现问题,会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正。

       第三阶段是实质审查。审查员将评估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包括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等。若审查通过,申请将进入下一阶段;若被驳回,申请人可提出复审请求。

       第四阶段是公告。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官方公告上,进入为期九十天的异议期。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此期间内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第五阶段是核准注册。若在异议期内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知识产权局将核准商标注册,并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商标权的维持、使用与续展

       商标注册后,权利人需积极使用商标以维持其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未使用,可能面临被申请撤销的风险。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权利人可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可再获十年有效期,宽展期内也可办理续展,但需额外缴纳费用。

       权利保护与侵权应对策略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混淆,商标权利人可采取多种救济途径。这包括向柬埔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禁令制止侵权、索赔损失;或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在边境保护方面,还可向海关申请备案,阻止侵权商品的进出口。

       国际注册体系下的途径

       除了直接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申请外,申请人还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柬埔寨的国际注册途径来获得商标保护。这种方式为申请人管理在多国的商标注册提供了便利,但最终仍须符合柬埔寨国内法的规定。

       常见问题与实务建议

       实践中,申请人常因商标缺乏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或商品服务描述不规范等问题遭遇审查意见或驳回。建议在申请前进行详尽检索,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并准确规范地划分商品服务类别。对于有意开拓柬埔寨市场的企业,应尽早进行商标布局,以避免品牌被抢注的风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5-12-06
火99人看过
牙买加商标宽展
基本释义:

       牙买加商标宽展的基本概念

       牙买加商标宽展是指商标所有者在牙买加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依据该国相关法律程序,申请延长商标法律保护状态的一种法定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为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理续展手续的权利人提供一个补救机会,避免其商标权因逾期未续而失效。宽展期通常设定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一段特定期限内,在此期间内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规费,仍可恢复商标的法律效力。

       制度设立的法律背景

       这一制度的建立根植于牙买加《商标法》对商标权人权益的平衡保护理念。立法者考虑到商标经营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或重大疏忽情形,通过设置宽展程序体现法律的人性化设计。与直接宣告商标无效相比,宽展机制既维护了商标注册体系的严肃性,又为市场主体保留了延续品牌价值的合法通道,尤其对跨国企业在加勒比地区的品牌布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实践操作的关键要素

       实际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三个核心要素:首先是宽展申请的时间窗口,通常为商标期满后6个月内,超期将导致永久失效;其次是申请材料需包含经公证的续展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延迟理由陈述;最后是费用构成除标准续展费外还需缴纳延迟附加金。值得注意的是,宽展期内商标法律状态处于不稳定阶段,他人可依法提出异议,因此建议通过当地专业代理机构全程跟进。

       地域特色的制度设计

       牙买加的宽展制度融合了英联邦法律传统与加勒比地区商业实践需求,其特殊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允许因跨境物流延误等区域性常见问题作为宽展理由;二是针对旅游业相关商标设有简易快速通道。这种设计既遵循国际商标保护公约的基本原则,又契合本地经济结构特征,成为加勒比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范式。

       对企业管理的启示

       对于持有牙买加商标的企业而言,宽展制度既是保障也是警示。建议建立商标有效期动态监控机制,将宽展期视为最后的补救防线而非常规操作。通过数字化管理工具设置多级提醒,同时预留应对海外法律程序的响应时间。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活动不确定性增强的背景下,充分理解并善用宽展规则将成为企业全球品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详细释义:

       制度渊源与法律定位

       牙买加商标宽展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二〇〇一年颁布的《商标法》修正案,该法案在继承英国商标法框架的基础上,参照了《巴黎公约》相关条款的立法精神。其法律定位具有双重属性:从程序法视角看,属于商标续展制度的特别补救程序;从实体法维度论,则构成商标权存续的例外情形。该制度被编纂于法典第九章节,明确规定宽展申请的法律效力可追溯至原商标期满之日,这种溯及力设计有效避免了权利真空期的产生。

       适用条件与排除情形

       申请宽展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性、时限合规性及事由正当性三大要件。权利主体除原始注册人外,还包括经备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法定宽展期为商标失效后六个月内,且不可中断或延长;可接受的正当理由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通信中断、代理人重大过失的书面证明、权利人突发重病等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客观情形。但商业决策失误、财务安排失当等主观因素不被采纳,已进入注销程序的商标亦不在适用范围内。

       申请文书的技术规范

       宽展申请书须采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特定表格格式,包含商标注册号、商品服务类别、原有效期等核心信息。延迟理由陈述需附具公证机构认证的证明材料,如航空公司出具的航班取消证明、医院诊断书等第三方证据。对于外文文件需提供经注册翻译机构认证的英文译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商标的宽展申请还需附上全体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书,证明商标的宽展符合集体利益。

       审查流程与异议机制

       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启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双阶程序。形式审查重点核对文件完整性与缴费情况,通常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则针对延迟理由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展开,必要时会要求申请人补充宣誓证据。审查期间第三方可基于该商标已停止使用等事由提出异议,异议期设定为公告后的三十日。若异议成立,申请人可向商标复审委员会请求行政复审,此环节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反证材料。

       费用体系与缴纳规则

       宽展费用由基础续展费、延迟罚金及公告费三部分构成,根据商标类别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第一类至第三类商品商标的标准费用为一点五万牙买加元,每增加一个类别附加三千元。延迟罚金采用累进计算方式,第一个月加收百分之二十,后续每月递增百分之五,第六个月时达到费率上限。缴费渠道除金斯敦知识产权局柜台外,还可通过指定商业银行的跨境电汇系统完成,到账时间以银行水单日期为准。

       地域特色的实践要点

       牙买加宽展制度在运行中呈现出鲜明的岛屿经济特征:首先,接受飓风季气象灾害作为普遍适用的宽展事由,申请人仅需提供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公告即可;其次,对旅游业相关商标开设绿色通道,酒店服务类商标的宽展审查周期可缩短至常规流程的二分之一;此外,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宽展申请,还允许由农业部出具推荐函替代部分证明文件。

       跨境企业的应对策略

       跨国企业在处理牙买加商标宽展时应建立三级防御体系:前期预防阶段通过数字管理系统设置期满前十二个月、六个月、三个月三阶段预警;事中应对阶段优先委托当地持牌代理机构办理,利用其熟悉公证流程的优势缩短材料准备时间;后续保障阶段应及时在海关备案系统更新商标状态,防范宽展期间可能出现的侵权商品进口风险。建议同时备案中文商标及其常见变体,全面覆盖华人社区市场。

       典型案例司法解析

       二〇一九年某中国农机企业商标宽展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企业因代理机构交接疏漏错过续展期,在宽展期内提交了经公证的代理协议终止文件及新委托协议,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其符合“代理关系非正常终止”的宽展事由。此案确立了两项重要原则:一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缺陷不必然排除宽展资格;二是跨国代理关系变动需提供两国律师协会的备案记录作为辅证。该判例后成为宽展理由认定的重要参考标准。

       制度演进与改革趋势

       当前牙买加正推进商标宽展制度的电子化改革,计划在二〇二五年前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改革草案显示将引入宽展资格预审机制,允许权利人在商标期满前六个月提交预审申请;同时考虑设立小额争议快速仲裁程序,将宽展异议案件处理周期从现有的一百二十日压缩至六十日。这些变革将显著提升制度运行效率,但同时也对申请人的电子举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比较法视角下的特色

       与加勒比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相比,牙买加宽展制度具有三方面突出特征:其宽展期长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三个月期限;接受的自然灾害事由范围广于巴巴多斯仅限飓风的规定;在费用设置上采用罚金累进制,区别于圭亚那的固定罚金模式。这些差异反映出牙买加在平衡商标管理严格性与灵活性方面的独特立法智慧,为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提供了重要范本。

2025-12-02
火234人看过
瑞士商标无效宣告
基本释义:

       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管辖范围内,商标无效宣告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已注册商标权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该程序主要依据《瑞士商标保护法》及《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条例》相关规定,旨在纠正因申请瑕疵、权利冲突或违反公共利益等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不应获得法律保护的情形。

       法律性质

       该程序属于商标确权制度中的纠错机制,具有事后监督和权利矫正的特点。与商标异议程序不同,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正式注册的商标,其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即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

       启动主体

       根据瑞士法律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包括因该商标注册而权利受损的竞争者、先权利人或相关行业协会。对于违反公共秩序或欺骗性商标,检察机关也可主动提起无效程序。

       常见理由

       主要包含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类。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公序良俗或带有官方标志等情形;相对理由则包括与在先权利冲突、代理人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等具体事由。

       程序特点

       瑞士采用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处理机制。请求人既可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无效宣告,也可直接向联邦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为主,但当事人可请求进行口头听证。

详细释义:

       瑞士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构成该国商标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其规范体系贯穿《瑞士商标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程序条例》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关条款。该制度通过撤销错误授予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体系

       瑞士采用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模式。除成文法规定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无效宣告理由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瑞士虽非欧盟成员国,但其商标法在诸多方面与《欧盟商标条例》保持协调,在驰名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参照国际通行标准。

       宣告理由分类

       绝对无效理由涵盖商标缺乏内在显著特征(如纯粹描述性标志)、仅由商品性质决定的形状、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观念的标志、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如虚假地理指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的国徽、官方检验标志等。这类理由的审查不考虑在先使用情况,任何人均可提出主张。

       相对无效理由则需证明权利冲突的存在,主要包括: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权或姓名权;代理人未经授权的注册;与在当地已享有声誉的未注册商标冲突;恶意申请注册等情形。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瑞士实行跨类保护制度,即使商品不类似也可主张权利。

       程序机制设计

       行政程序方面,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需采用法定书面形式,附具详细事实说明和证据材料。该局设有专门异议处负责审理,审理过程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但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口头审理。整个行政程序强调效率原则,一般应在十二个月内作出终局决定。

       司法程序方面,当事人可选择直接向具有专属管辖权的联邦民事法院提起无效之诉。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实行三审终审制。特别程序规则包括:允许提出反诉、可申请证据保全、可合并审理侵权诉讼等。法院判决不仅对涉案商标效力作出认定,还可判令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范围。

       证据规则体系

       请求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在先权利证明、市场使用证据、消费者混淆证据等。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需提交在瑞士境内相关公众中知悉程度的证据,包括广告投入、销售范围、媒体报道等量化指标。证据可采用公证认证、市场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形式。瑞士法院尤其重视直接证据的采信,如实际混淆事例的证明力远高于理论推定。

       时效限制规定

       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请求受五年除斥期间限制,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算。但恶意注册不受此限。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可要求请求人证明其在无效程序提起前五年内的实际使用,否则将影响无效宣告的成立。

       法律后果处理

       无效宣告决定或判决生效后,涉案商标登记将被注销,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考虑到法律关系稳定性,瑞士法律规定对已执行完毕的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已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对于因无效宣告造成的损失,受害方可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国际协调机制

       瑞士作为马德里协定书成员国,对国际注册商标在瑞士领土延伸保护的无效宣告案件,适用特别管辖规则。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九条之六规定,此类案件由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行使专属管辖权,审理标准与国内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但程序规则有所区别。

       该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二零二二年修订的《瑞士商标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明确将“意图勒索在先使用者”列为恶意注册的判定标准,同时简化了无效宣告程序的证据提交要求,体现了瑞士商标法律体系与时俱进的特点。

2025-12-01
火233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