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义
斯里兰卡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驳回后,依照当地法律规定向审查机构提出异议并请求重新审理的行政救济程序。该程序赋予申请人对抗初步审查意见的法定权利,是商标确权流程中的重要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该程序主要依据斯里兰卡2003年第36号《知识产权法》及商标审查指南开展,其核心在于对官方驳回理由进行针对性抗辩。申请人需在收到驳回通知书的法定时限内提交附有证据材料的复审请求书,否则将视为接受驳回决定。
常见类型
驳回情形主要分为绝对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两类。前者涉及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等固有缺陷;后者通常与在先权利冲突相关,包括与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他人商号权或著作权等情形。
程序价值
通过专业化的复审程序,申请人可有效纠正审查中的事实认定偏差或法律适用错误。据统计,约有百分之三十五的驳回复审案件能够通过补充证据和法理论证获得通过,这对维护申请人海外品牌布局战略具有关键作用。
制度框架解析
斯里兰卡商标复审制度植根于英美法系传统,其程序设置兼具大陆法系成文法特征。根据知识产权局工作规程,复审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具备商标法专业资质的审查员组成合议庭,采用书面审查为主、听证程序为辅的审理模式。整个流程需严格遵循《斯里兰卡知识产权法》第107条至第115条规定的时效要求和形式要件,其中涉及证据提交、答辩期限、官方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均具有不可逆的法律效力。
驳回事由分类
绝对驳回事由通常包含下列情形:商标仅由描述商品特征的通用表述构成;纯粹采用地理名称且易导致公众误解;含有国家标志或国际组织徽记等受保护元素。相对驳回事由则聚焦于权利冲突认定,审查机关会通过比对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整体外观、发音近似度及商业印象等多元维度,判断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商标混淆的可能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斯里兰卡采用跨类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给予超出注册类别的特殊保护。
证据准备策略
针对缺乏显著性的驳回,申请人可通过提交经公证的市场使用证据进行抗辩,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导及消费者问卷调查报告等材料,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对于商标近似驳回,需系统梳理双方商标在整体构图、色彩搭配、呼叫方式等方面的实质性差异,必要时可委托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若涉及商品服务类似性争议,应采用国际尼斯分类表的解释说明,结合市场实际交易习惯进行论证。
申请人须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六十个自然日内提交复审请求,逾期则仅能通过重新申请救济。请求书需采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标准表格,用僧伽罗语或英语填写,并附具经认证的驳回通知书副本。若申请人为外国实体,必须委托斯里兰卡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且所有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双重程序。官方审理周期通常为八至十四个月,期间审查员可能发出补充证据通知,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正。
后续救济途径
若复审决定仍维持驳回,申请人可向科伦坡商业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程序采用两审终审制,重点考察行政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值得一提的是,斯里兰卡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商标共存协议"制度,当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就商标使用达成书面协议时,法院可据此推翻行政驳回决定,该做法尤其适用于非恶意注册的冲突案件。
实践注意事项
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斯里兰卡独特的"传统知识保护"要求,涉及 Ayurveda(阿育吠陀)等传统医疗方法的商标申请可能面临额外审查。此外,该国对宗教象征符号的使用具有严格限制,含有佛教法轮、菩提树等元素的商标需提前获得文化事务部的特别许可。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初始注册申请前优先开展商标检索,利用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在线数据库排查潜在冲突,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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